人力资源
招聘与录用:
3.1.1 招聘和录用条件
(A) 招聘需求由用人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实施;
(B) 根据本公司企业文化与岗位要求,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择优;
(C) 所招员工须通过人才测评系统测评、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口头、书面或实际操作等方式);
(D) 当内部员工与外部求职者应聘同一岗位而二人具有相同的资历时,内部员工将被优先录用。
3.1.2 招聘程序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参考现有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由部门主管提交用人方案,总经理批准。
(A) 人事通过各种招聘渠道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B) 部门主管直接收取各类人才资料;
(C) 部门主管参考人才资料确定面试人员,并通知人事将该人员简历放入人力资源库;
(D) 人事安排面试,并与部门主管共同面试后将面试意见呈报总经理;
(E) 总经理汇总各方面意见确定录用人员;
(F) 人事通知并办理录用手续。
3.1.3新进人员报到手续
(A) 3.1.3.1凡本公司录取员工报到时,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在一周内向人事提交下列文件:
a) 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由员工本人真实填写);
b) 身份证复印件;
c) 最高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
d) 1寸照片4张(半年内近照);
e)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费用由公司承担);
f)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g) 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B) 员工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有虚假一经发现公司可无条件随时开除该员工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C)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a)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或曾被劳动教养者、吸食毒品者;
b) 身患传染病、慢性疾病或隐瞒病史者;
c) 不能胜任工作者;
d) 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e) 未满16周岁者;
f)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g) 面试时提供伪造、虚假文件或资料者;
h) 员工(含试用及实习期员工)因犯案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公司对该员工先予停止工作,若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则公司不再任用该员工;
i)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3.1.4试用
(A) 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员工应准时交纳试用工作小结,试用期满前一周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自评报告,部门主管安排考核,并提出转正、延期或辞退建议,由人事报总经理审核批复,具体情况参照《试用转正管理制度》执行。
(B) 试用期间请假超过10天以上者,相应延长试用期限,但不超过法定最高试用期限。未满一月的试用期员工不能享有除有薪法定假日以外的其他福利。
(C)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薪资支付至停止试用之日。
3.2离职
3.2.1本手册所述离职分为"辞职、辞退、开除、除名"四种。本手册所称的离职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含上交辞职申请表或辞职报告)的时间为准。员工拒绝领取工资或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亦视为提出辞职。
3.2.2辞职:试用期过之后,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另有约定除外)向部门主管提出,经人事审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到职日期结算工资,但不结算任何福利。
3.2.3辞退:工作期内,员工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公司有权辞退, 届时结算工资及福利或补偿。
3.2.4开除:员工因触犯法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予以革职开除,计薪到革职日止,不结算任何福利。
3.2.5除名: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6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工资只结算至旷工前,但不结算任何福利。对于旷工造成公司工作无法衔接,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从工资中扣除。
3.2.6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员工必须在离职前3日内填写好交接表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待交接手续完成后,将根据公司规定结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若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每逾期1日,应向公司赔偿相当于其与公司未结算工资和福利及其他费用总额的0.1%的迟延履行金,作为对延误公司生产经营等损失的赔偿,如实际损失超过前述之规定,则赔偿实际损失。该赔偿可直接从员工的有关工资和福利及其他费用中扣除,具体情况参照《离职交接管理制度》执行。
3.2.7合同未满,凡被本公司按规章制度开除、除名或辞职的员工,本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此外,离职的员工不愿办理交接手续或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严重违反规定者,公司不予以经济补偿,还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凡纠缠不清或闹事者,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